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信息化建设统筹规划,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数据共建、共享与保障体系,有效发挥数据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为学校发展建设及管理提供安全可靠、完整统一的数据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数据是指学校各类信息化业务系统建设和使用过程中,或者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产生和积累的各类数据。
第三条信息数据安全管理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对各类数据的敏感性、隐私性、安全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的保护,确保数
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包括数据标准与规范以及数据维护、存储、归档、应用、保护等工作。
第四条管理原则
(一)统一标准原则。信息数据管理应符合国家、教育部、行业、学校等制定的相关标准与规范。
(二)归口管理原则。各类数据在纳入统一平台管理的基础上,按业务属性由学校各业务管理部门(单位)进行归口管理。
(三)安全共享原则。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数据
的共享以及衍生数据应用服务,使数据能够满足各种业务的使用需要。
(四)全程管控原则。建立数据从采集、维护、存储、归档、应用、保护的全过程管控体系,重点把好数据的采集关,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条管理目标
(一)确保数据完整准确。按照部门业务要求和数据质量管理规范,建立数据质量核查机制,保障数据准确、真实、完整和规范。
(二)确保数据安全可靠。按照数据安全管理规范,建立数据的分级管理与备份、容灾和恢复机制;明确数据的所有权和管理权限,做好数据操作的日志记录,保证数据更改的可追溯;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学校的相关要求,做好数据保密安全工作。
(三)提升数据服务质量。规范数据使用,建立数据共享管理机制。全面提高数据质量和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数据在学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四)确保数据使用规范。规范数据的使用,建立数据使用的审批、公开等管理机制,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基础上合理利用数据辅助管理与决策。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学校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我校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政策规定和工作标准,负
责政策制定、顶层设计,推进学校信息系统数据的有效共享和治理,切实提升数字化校园建设效果,不断提高我校数据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图文信息中心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统筹规
划全校信息数据管理工作和技术平台支撑等工作。具体包括:
(一)学校信息化数据资源的总体规划实施,学校数据安全技术规范、管理规范的制定。
(二)信息数据中心平台软硬件建设,学校数据中心公共数据的存储、备份和恢复等,做好数据中心安全运维工作。
(三)协助各部门做好各类数据维护和使用,统筹协调推进信息数据运维、共享等工作。
第八条学校各部门(单位)本着“谁产生数据,谁负责管理”
的原则,信息数据产生单位负责本部门数据的采集、使用、维护、存储、归档和备份的全周期管理。各部门(单位)负责人为信息数据管理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单位)应设置专职的信息数据管理岗位,专人负责数据安全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数据产生及存储
第九条数据产生主要包括数据采集、录入和审核三个步骤,学校各部门(单位)作为数据产生源,应遵照本部门业务规范以及学校统一信息标准校级代码管理规定等,按照特定目标和业务过程产生数据,并统一纳入信息化管理。各部门(单位)应保证其信息化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时效性。
(一)真实性:学校各部门(单位)的数据必须真实,须经本部门业务人员审核。
(二)完整性:学校各部门(单位)须确保数据完整、齐全,避免数据缺失。
(三)规范性:学校各部门(单位)在进行数据采集、录入、审核时须保证数据的规范可用。
(四)时效性:学校各部门(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数据更新,确保数据与实际业务同步,防止无效数据、过时数据产生。
第十条暂未纳入学校公共数据中心统一存储的信息系统数
据,由归口管理部门(单位)负责数据的本地备份和归档等各项数据维护工作。
第四章 数据使用及运维
第十一条学校各数据产生部门负责本部门(单位)数据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数据运维管理是指学校各部门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对其信息化数据所进行的补充、修正、更新和删除等操作。
第十三条学校各部门(单位)须依照其业务数据运维的权限和职责,明确信息数据的修正、补充、更新、删除等操作流程,
保存数据运维过程中所有相关的日志记录,未经授权不得对数据进行操作。
第五章 数据安全与发展
第十四条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数据开发利用和发展促进数据安全,以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开发利用和发展。学校支持开发利用数据提升公共服务和业务管理决策的智能化水平。
第十五条学校推进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数据安全管理推进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数据开发利用技术、产品和数据安全相关标准;负责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促进数据安全检测评估,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技术方案;并负责学校信息安全的软硬件建设,为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管理提供系统支撑。
第十六条各信息系统、网站、及各类平台管理部门应建立和严格执行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数据维护流程等制度,规范数据使用及交换行为,定期开展数据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配合学校开展网络信息安全漏洞排查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严格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学校各类网络信息安全漏洞。对存在高风险网络信息安全漏洞的网站、平台或系统,图文信息中心应第一时间告知主管部门并关闭相应网站、平台或系统,以确保信息数据安全。
第十八条各部门(单位)应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业务及管理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学校安全、公共利益、或者部门及个人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
第十九条各信息系统、网站、平台后台管理权限配置,应严格按照“按需够用”原则进行授权,确保管理用户仅限查阅或操作与岗位职责相关的数据和业务。
第二十条各部门(单位)应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信息数据不因偶然或恶意的原因而丢失或被破坏、更改和泄露。一旦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数据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单位)使用信息数据时,应加强数据管
理和使用人员的数据安全教育,应注意保护师生个人隐私和学校业务数据。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获得的数据公开、转给他人使用或用于申请授权范围以外的用途。对于违反规定对外泄露信息系统数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各部门(单位)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法、
依规,在使用校外或校内其他部门(单位)的数据时,应明确其来源,避免使用来源不明确的数据。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监测,需要定期对
数据进行检查,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采取恰当处置措施,并且做好检查记录,严格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第二十四条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
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及其他各项法规规定的涉密数据,不得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共享和流通。
第二十五条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开展数据处
理活动,或者损害个人、部门及学校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在统计、档案工作中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开展涉
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活动,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