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基础设施,实现学校网络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保证学校网站和二级网站的安全稳定运行,促进学校内部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网站和二级网站的信息维护、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集中管理、专人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是指导学校各单位发展网络信息资源的基本文件,也是对学校各单位进行信息化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学校网站组织管理
第四条 宣传部负责学校网站和二级网站的监督管理等工作。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学校网站的技术,并负责学校信息系统、网站安全防范等应用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且负责为各处(部)和各二级学院工作人员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有关培训工作。
第三章 二级网站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按学校统一规划单建或合建网站。鼓励校内群众团体、研究机构和挂靠在我校的各类学术团体依托校园网建立自己的二级网站。提倡教研室、院属系、教师个人、学生班级、学生组织和社团依托所属单位网站建立网站。
第六条 各二级网站的建站单位应贯彻落实学校网络信息工作的有关规定,负责网站的建立、运行、管理和信息安全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网站由确定的单位负责人全面负责网站工作,对本网站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发布信息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并督促网站信息及时更新;确定本网站管理员,网站管理员负责网站的日常维护、信息发布和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二级网站接入到学校网站主站,首先由宣传部审查其入网资格,并经相关领导同意后方可接入。二级网站所提供的应用服务需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统一协调安排,不得与主网站相冲突。其空间和权限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分配。
第九条 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对各二级网站管理员进行专业培训,使其具备自行建设和维护网站的能力。
第十条 各二级网站应及时更新信息,超过期限未更新的,将给予批评直至网站关闭。
第十一条 因疏于管理而导致网络安全事故和信息管理事故的,将追究该网站分管领导、信息监管人员、制作维护人员的责任,视事故严重程度给予相关责任人以行政处罚。
第四章 网站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网站设计要规范、科学,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安全性、艺术性和创意性;栏目设置要清晰、简练,便于浏览;链接要准确。
第十三条 上传信息审查责任区分是:学校网站上发布的相关信息由宣传部审核;二级网站的信息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
第十四条 上传信息质量要求: 1.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上传信息应注明信息来源,严格审核程序,对于来源不明、内容不准的信息不予上传。 2.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各单位应将最新信息及时更新,避免过时信息上网。 3.确保信息的适用性。各网站应着重开发与本单位工作和发展密切相关的、具有自身特色的信息资源上网。4.确保信息的安全保密性。凡涉及到学校内部核心机密内容的信息不得在网站上发布。
第五章 网站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网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学校、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网站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言论;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言论;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8.损害学校形象和学校利益的言行;9.其他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言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宣传部和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